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6851號債權人 楊順裕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本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所有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如無法提供,請改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例如:借貸關係),並更正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