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告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 律師(送達代收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明川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