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83號附民原告晶鑽技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瑜真 附民被告 蘇明
弄6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吳芙蓉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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