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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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皓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1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皓祥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皓祥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以108年度嘉原簡字第36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並於
109年2月5日確定在案。然其於緩刑期間內之109年6月
1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於110年4月23日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潘皓祥因犯竊盜案件,經嘉義地院於108年11月29日以108年度嘉原簡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下稱本案判決),於109年2月5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期間即於109年6月1日更犯逾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經橋頭地院於110年4月23日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28號(下稱後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於同年5月20日確定等情,有本案判決書、後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件在卷足憑,足認受刑人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符。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本案判決緩刑之宣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佑聖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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