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1年執聲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益於本院一00年度簡字第一五四一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陳進益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0年7月15日以100年度簡字第1541號(100年速偵字第66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於100年8月12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101年2月2日、101年2月7日故意更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1年4月27日以101年度易字28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於101年5月28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且須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影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且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即行提出聲請,亦合於同法第75條之1第2項之規定,爰依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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