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5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涵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350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4672元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85%002新臺幣75900元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3%003新臺幣84204元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3%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4672元暨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75900元暨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003新臺幣84204元暨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3507號)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8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4,67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5,9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4,20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