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9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慶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樺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慶樺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因認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而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具狀主張本案已經判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本院審酌聲請意旨、卷內事證及訴訟進行程度,認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得以具保代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准予被告於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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