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481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法定代理人 葛光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玟妏 (即 陳家銓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481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法定代理人 葛光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玟妏 (即 陳家銓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