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660號債權人 鄭文發 上列債權人鄭文發因與債務人 曾賴麗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文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曾賴麗玉(住彰化縣○○市○○路○段○○○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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