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93號上訴人 捷和 藍京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倪蘭蒂 被上訴人 蘇柏欣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93號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