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張雅茵 被告 莊麗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0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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