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8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家宏 即 楊謹菖
楊瑞珍 相對人即原告 謝寀薽
王宥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等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金門縣○○鎮○○段○○○○號(權利範圍為5分之1)及其上之同段226建號房屋(權利範圍5分之1)(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予以塗銷等語。足認本件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得由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管轄;而被告楊家宏、楊瑞珍住所分別位於新北市淡水區、金門縣,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系爭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本院管轄。茲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