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調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調字第629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沛仁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陳○○之姓名,並提出相對人陳沛仁、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新竹市○○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陳○○之姓名,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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