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丙○○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被告甲○○兼上法定代理人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