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04號原告 曹宇萱 被告 朱素卿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金訴字第55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