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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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67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曾以甄
陳慧珠
曾世葆 即 曾玄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參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曾以甄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
人陳慧珠、曾世葆即曾玄武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其中編號3~7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55,385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5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於111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
本金新臺幣218,30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慧珠、曾世葆即曾玄武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167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8308元陳慧珠、曾世葆即曾玄武、曾以甄自民國111年10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1.40%001新臺幣218308元陳慧珠、曾世葆即曾玄武、曾以甄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02月12日止年息1.525%001新臺幣218308元陳慧珠、曾世葆即曾玄武、曾以甄自民國112年0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52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8308元陳慧珠、曾世葆即曾玄武、曾以甄自民國111年11月02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0.140%001新臺幣218308元陳慧珠、曾世葆即曾玄武、曾以甄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02月12日止年息0.1525%001新臺幣218308元陳慧珠、曾世葆即曾玄武、曾以甄自民國112年02月13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01日止年息0.2525%001新臺幣218308元陳慧珠、曾世葆即曾玄武、曾以甄自民國112年05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5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