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廖家豪 被告 黃沛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277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
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