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37號聲請人即被告 羅佳容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1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婚姻離異而獨立扶養5歲之女兒,現正逢幼稚園入學辦理前夕,需聲請人辦理,且目前 何姍霓 係由被告之母 賴珍華 照顧,但被告之父有酗酒問題,擔心有危害何姍霓之虞,請求交保回去照顧女兒等語(聲請狀及準備程序中陳述之聲請理由)。
二、被告羅佳容因公共危險等案件(酒醉駕車、過失致人於死、肇事逃逸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僅就酒醉駕車之部分坦承犯行,而執詞否認過失致人於死及肇事逃逸之罪嫌,然查被告於警偵訊中均坦承上開所有犯行,且有相關證人證述在案及監視器錄影紀錄在卷可憑,足認其涉犯上開三罪之嫌疑重大,且本件自民國95、96年間通緝被告長達約5年後,始於今年即101年5月29日緝獲被告到案,足見被告有逃亡之事實,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1年5月29日予以羈押在案。
三、被告固以其女何姍霓僅5歲,正值幼稚園入學前夕需其照顧且辦理相關事項,且目前何姍霓係由被告之母賴珍華照顧,但被告之父有酗酒問題,擔心有危害何姍霓之虞云云,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上開公共危險等犯行,業據告訴人及相關證人證述綦詳,並有監視器錄影記錄、照片及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等證據在卷可憑,又被告於警偵訊時始終坦認犯行,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然被告於本件經檢察官起訴由本院審理後,即未到庭而經通緝迄今長達約5年之久後始經通緝到案,並於到案後翻異前詞,否認有過失致人於死及肇事逃逸之犯行,且其辯解之詞數度變更迥異,以矛盾之供述否認犯行,足認被告恐有畏罪逃避刑事責任及再度逃亡之虞,現本案尚未審結,業定101年8月9日行準備程序,為保全審判,尚不宜以交保代之,至被告個人之家庭因素,則與判斷羈押之必要性無涉,且本院於101年6月8日、同年7月13日分別電詢聲請人之母賴珍華關於何姍霓之照顧問題,其母賴珍華均稱目前何姍霓由其照料,其上班時即由祖父(聲請人之父)幫忙照顧,祖父2年前腳受傷後已戒酒,現已無酗酒問題且對何姍霓很好,經濟及照顧上還有舅舅、阿姨可以幫忙,照顧上無困難,不需社會局協助,目前還在尋找上班時較順路之幼稚園讓何姍霓就讀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3份在卷可佐。從而,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伍逸康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