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一郎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伍張、開奬號碼對照表壹張及計算機壹台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速偵字第94號被告周一郎涉嫌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5張、開奬號碼對照表1張及計算機1台,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5張、開奬號碼對照表及計算機1台,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並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而被告周一郎所犯賭博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速偵字第94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且前開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附扣押物品清單、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前述緩起訴處分書正本等屬實。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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