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鴻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66號、101年度執字第4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鴻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貳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鴻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經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世佳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江鴻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共2│有期徒刑4月││││罪)││├────────┼──────────┼──────────┼──────────┤│犯罪日期│100.01.22│100.06.08│100.06.05││││100.07.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71號│字第2164、2628號│字第2164、262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166號│100年度訴字第2768號│99年度訴字第27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10.24│100.11.30│100.11.30│││││││├─┼──────┼──────────┼──────────┼──────────┤││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上易字第1575號│100年訴字第2768號│100年訴字第276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2.16│100.12.19│100.12.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61號(編號1至3│第451號(編號1至3│第451號(編號1至3│││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101年│徒刑1年7月)│徒刑1年7月)。│││度執更字第785號,已│││││發監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江鴻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5.25晚上7時許│100.05.25││││採尿之時回溯3、4日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979號│字第297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8號│101年度訴字第1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2.29│101.02.29││││││││├─┼──────┼──────────┼──────────┼──────────┤││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訴字第118號│101年訴字第11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2.29│101.02.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聲請書誤植為「是」│││││)│││├────────┼──────────┼──────────┼──────────┤│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218號(編號4至5│第4218號(編號4至5││││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