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執事聲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93號抗告人 紀棟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