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87號原告 馮筱芸 被告 陳啓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977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記弘法官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婷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