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20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豪選任辯護人陳俊男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家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劉俊源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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