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尹恩
江進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參仟陸佰元計算之滯納金及新臺幣肆仟伍佰零參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