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七八六五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五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