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嘉義縣朴子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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