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3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392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清安
潘邱芷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3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392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清安
潘邱芷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