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6667號債權人 范金香 債務人 陳建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確切之利息起算日(依借據所載,到期日為103年11月6日,依法利息只能自到期日起算。
二、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