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原告劉顏寶月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 律師被告 劉淑照
劉嘉峰
劉瑞容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複代理人 王詠心 律師
莊立群 律師被告 劉瑞華
劉怡秀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蔡惠子律師
王詠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劉寧珍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7,989,132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05,997,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7,989,13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7款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劉淑照、劉嘉峰、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7,086,4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8頁),嗣於民國110年6月30日當庭變更其訴之聲明為被告劉淑照、劉嘉峰、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寧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437,540,463元,及自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343頁),核原告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准許之。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與被繼承人劉寧珍於45年2月21日結婚,婚後育有被告劉
淑照、劉嘉峰、劉瑞容、劉瑞華及劉怡秀等五名子女。原告與被繼承人結婚後並未以契約約定適用何種夫妻財產制,故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被繼承人於108年5月8日死亡,原告與被繼承人之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
㈡依上開被繼承人108年5月8日死亡日為基準日,原告之婚後財
產如附表甲編號2至16所示,被繼承人之婚後財產則如附表乙所示,兩造間剩餘財產差額為875,080,926元,故原告得請求平均分配之剩餘財產差額為437,540,463元【計算式:875,080,926元×1/2=437,540,463元】等語。
㈢原告為24年生,與被繼承人於45年結婚後,於48年1月間從嘉
義到臺北謀生,並創立永興行販賣家庭日用品,之後進軍通訊器材業,於65年8月間成立耀邦公司,陸續開設臺北電話器材行、世界電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電話公司),均是以原告為負責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經營管理公司集團,直至86年間原告卸下經營世界電話公司之職務。原告與被繼承人運用兩人經營世界電話公司所獲得利潤大量購置不動產、投資國內股票及海外基金,快速累積財富,且亦無疏忽照顧被告劉淑照、劉嘉峰、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之養育、教導及支持,否則被告五人不可能讀到碩士、博士、當醫生、當教授、甚至定居美國。原告與被繼承人雖自86年後分別居住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下稱杭州南路住處)、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6樓(下稱信義路住處),然杭州南路住處原本即為原告與被繼承人住處,之後原告與被繼承人一同搬至信義路住處,但因被繼承人原本即動輒對原告有拳腳相向行為,於某次被繼承人、原告與原告之舅舅、原告舅舅的媳婦一同在餐廳吃飯時,被繼承人因不高興而拿桌上茶水、菜餚潑灑原告,原告因此哭著獨自走回被告劉嘉峰斯時尚仍居住之杭州南路住處,之後被繼承人即拒絕讓原告返回信義路住處同住。原告與被繼承人雖未同住生活,但非無往來,原告對被繼承人亦非無關心,被告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主張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分配有失公平,實無理由。
㈣並聲明:⒈被告劉淑照、劉嘉峰、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437,540,463元,及自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劉淑照則以:
⒈原告之婚後財產除附表甲編號2至16以外,尚包含附表甲編號
1之不動產(即杭州南路住處)。該不動產為原告與被繼承人婚後共同努力所購買之財產,原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因原告與被繼承人自86年間分居後仍常因金錢爭執,原告認為自己名下無財產,覺得無安全感,所以要求提前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故被繼承人才在被告劉瑞容、劉瑞華及劉怡秀請求下於101年間將該不動產以夫妻贈與方式過戶原告,該不動產非原告無償取得之財產,縱認此部分為無償取得之財產,亦應計入原告婚後財產計算範圍,較符公平。對於被繼承人之婚後財產如附表乙所示無意見。
⒉原告與被繼承人於45年間結婚,自86年分居,分居之原因係
因雙方教養子女觀念、價值觀、生活觀迥異,且因原告刻意離間被繼承人與子女間之關係,故雙方常起口角所致。原告與被繼承人分居後,原告住在杭州南路住處,被繼承人住在信義路住處,至被繼承人於108年5月8日過世,原告與被繼承人63年婚姻期間有長達三分之一的時間並未同住且不相往來,原告對於被繼承人於分居期間資產增加並無貢獻。又被繼承人生活簡約節儉,原告於婚姻存續期間曾持有臺北市太原路房地,其於93年間將之出售得款近20,000,000元,但目前僅存存款、股票及保險等不多資產,其將自己資產變賣後花費所剩無幾(不論是用於捐贈慈善團體或獨厚某些子女),再轉向被繼承人遺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對被繼承人及被告劉瑞容、劉怡秀、劉瑞華均屬不公,本件應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第2、3項規定,調整原告剩餘財產分配比例為原告原得請求分配額之3分之1,即兩造剩餘財產差額之6分之1,始符合公平原則等語置辯。
⒊並聲明: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②訴訟費用由原
告負擔。③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劉嘉峰則以:對於原告之主張無意見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030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繼承人於45年2月21日結婚,婚後未曾約定夫妻財產制,被繼承人於108年5月8日死亡,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兩造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3至39、327至339頁),並有財政部國稅局110年9月11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100027173號函附之遺產稅申報書、繼承系統表、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表、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分配剩餘財產核定表等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至6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依上開規定,原告與被繼承人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原告與被繼承人之法定財產制關係既因被繼承人死亡而消滅,原告自得起訴請求其他繼承人在繼承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應得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金額,且原告與被繼承人婚後財產之範圍及價值計算之時點,應以108年5月8日為基準日,合先敘明。
㈡原告之婚後財產⒈原告有附表甲編號2至16之婚後財產,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323頁、本院卷三第5至6、264至265頁)。
⒉附表甲編號1所示不動產不應列入原告婚後財產計算
原告於基準日名下有附表甲編號1所示不動產,該不動產係於64年間以第一次登記為原因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並於101年12月6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登記在原告名下等情,有該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查詢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33至136頁、本院卷三第111至113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0至11頁、本院卷二第326頁),依上開登記原因為夫妻贈與,即係被繼承人贈與原告,雖非不得為不同之認定,然登記原因應有相當之證據力,如無與登記原因相異之證據,難認得以任意推翻該登記原因。而被告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抗辯該不動產係因原告要求提前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而移轉登記於原告名下,為原告所否認,且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係於夫妻因一方死亡、離婚、結婚經撤銷、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協議改用其他財產制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才有主張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之餘地,原告與被繼承人於101年間既無何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事由,且被告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亦無任何舉證說明原告曾要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渠等此部分抗辯,自非可採;被告劉瑞容又稱該不動產係為節稅考量,所以登記在原告名下云云(見本院卷二第326頁),亦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劉瑞容亦無任何舉證以實其說,其此部分抗辯,亦非可取;且被告劉瑞容、劉瑞華亦陳稱該不動產係因原告自己名下無財產,覺得無安全感,故被繼承人將該屋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登記在原告名下,讓原告可以安心住在自己名下之房地等情(見本院卷二第326頁、本院卷三第164頁),與杭州南路不動產於101年間移轉登記給原告之登記原因吻合,是該不動產係被繼承人於101年間贈與原告,應可認定,故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屬無償取得之財產,自不應列入原告婚後財產計算。
⒊綜上,原告之婚後財產應為附表甲編號2至16所示,共計8,23
3,083元。㈢兩造不爭執被繼承人之婚後財產如附表乙所示,共計856,204,101元(見本院卷二第323頁、本院卷三第6至12、264頁)。
㈣本件剩餘財產分配是否須調整其分配額?
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於110年1月20日修正,修正前規定「依前項規定(即民法1030條之1第1項),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修正後則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並於第3項列出裁量時衡酌之因素。本件兩造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係發生在修正前,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後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又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立法目的既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否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免除或酌減其分配額,應以獲得分配之一方是否就他方剩餘財產之增加,未予提供相當之協力或貢獻,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將會造成一方坐享其成,而顯失公平為斷。法院衡酌平均分配有無失公平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經查:
⒈原告與被繼承人自86年間之後,分別居住在杭州南路住處及
信義路住處,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就原告與被繼承人分居之原因,原告主張其與被繼承人於被告等五人各自成家之後,原本由杭州南路房地一同搬至信義路房地,因被繼承人動輒對原告拳腳相向,於某次被繼承人、原告與原告之舅舅、原告舅舅的媳婦一同在餐廳吃飯時,被繼承人因不高興而拿桌上茶水、菜餚潑灑原告,故原告哭著獨自走回被告劉嘉峰斯時尚在居住之杭州南路住處老家,之後被繼承人即拒絕讓原告返回信義路房地同住(見本院卷一第316至317頁);而被告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則抗辯:原告與被繼承人分居之原因係因雙方教養子女觀念、價值觀、生活觀迥異,且因原告刻意離間被繼承人與子女間之關係,故雙方常起口角所致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55頁)。
⒉就原告與被繼承人分居後之互動情況,原告主張其與被繼承
人於分居後並非全無往來、不相聞問,並提出被繼承人與原告於92年12月間在被告劉嘉峰新購住宅照片、被繼承人與原告於93年4月間被告劉怡秀自美返臺期間一同出遊照片、94年3月間、107年6、7月間家人團聚或出遊照片,原告於107、108年間與被告劉瑞容陪同被繼承人就醫、與被告等人至醫院探視被繼承人照片為證(見本院卷二第257至286頁);被告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則稱:原告與被繼承人分居後,平時幾乎不往來,只有子女或孫子女自美返臺等特殊情況,才會在子女撮合下同聚,且被繼承人生病後,係委請兩名看護輪流照顧,原告多係在子女陪伴下到醫院探視,並非實際照顧被繼承人之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25至326頁、本院卷三第155至157頁)。
⒊證人 蔡惠民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80年間進入世界電話公
司任職,88、89年間世界電話公司併入神腦國際公司之後,伊就擔任被繼承人董事長室秘書,被繼承人過世後,伊則在被繼承人的博愛基金會擔任秘書。伊在世界電話公司任職期間,大家都叫被繼承人董事長,實際上的董事長也是被繼承人,伊後來才知道掛名董事長是原告,當時原告會巡視門市,被繼承人主要負責公司經營決策。後來世界電話公司賣給神腦國際公司之後,大家還是稱呼被繼承人董事長,但被繼承人實際上是負責博愛基金會,原告曾經約於89年間來過被繼承人辦公室一次,遭被繼承人撞見,被繼承人就禁止原告進入辦公室,之後原告就沒有到辦公室過,但是原告因為想知道公司情況,每半年會找伊出去,原告有跟伊說過她住在杭州南路,伊知道被繼承人住在信義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2至217頁);證人 陳翔珉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自103年2月間開始照顧被繼承人,一直到107年間伊身體沒辦法繼續照顧被繼承人才離開,伊工作期間是住在被繼承人信義路住處,只有伊跟被繼承人住在該處,被告劉瑞容大約一年會到被繼承人住處3、4次,被告劉怡秀大約一年回來1次,被告劉瑞華從美國返臺也會來,107年被繼承人生病之後伊才看過原告,被繼承人曾經跟伊說過他跟原告二十幾年沒住在一起,因為住在一起就會吵架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8至220頁)。
⒋依原告所提供照片內容、被告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之陳
述及證人蔡惠民、陳翔珉之證述,可知原告與被繼承人自86年間分居後,日常確實少有往來,且原告對於被繼承人之生活及經濟事務亦幾無參與。無論原告與被繼承人分居之原因為何,原告是否係因被繼承人拒絕而難以參與被繼承人生活及工作,何人可歸責程度較高,均不影響原告於與被繼承人分居之後,原告對於被繼承人之其後之資產已難有實質上之協力及貢獻。本院審酌原告與被繼承人自45年間結婚後,被告劉淑照、劉嘉峰、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陸續於46、48、49、51、60年間出生,原告亦陸續與被繼承人一同開設永興行、擔任耀邦公司、世界電話公司負責人,並有實際參與前開公司行號經營,卷內亦無任何原告與被繼承人於86年分居之前(斯時原告為62歲、被繼承人為64歲),原告未有照料子女、分擔家務、與被繼承人共同經營事業之相關事證,依原告與被繼承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對於家務、子女照顧養育、家庭生活及經濟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時間之久暫、夫妻共同經營事業及取得財產之情況、雙方名下資產及經濟能力等因素,認原告得請求分配婚後剩餘財產之比例,應酌減為差額之8分之3為適當,原告主張平均分配差額(2分之1)、被告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主張分配差額6分之1,均非可採,故原告得請求之分配金額為317,989,132元【計算式:(856,204,101元-8,233,083元)×3/8=317,989,1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⒌至於被告劉瑞容、劉怡秀、劉瑞華主張原告於93年間將出售
臺北市太原路房地得款近20,000,000元,但目前僅存存款、股票及保險等不多資產,有花費無度情事,然原告主張出售臺北市太原路房地所得款項係與被繼承人各分得2之1,且原告將自己所得10,000,000元以不定期消費借貸方式借給被告劉淑照、劉嘉峰、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每人各2,000,000元,目前尚有被告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未清償,渠等未清償之6,000,000元亦已列入原告婚後財產(即附表甲編號16)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款契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175至177頁),且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尚無從認原告有何奢侈或浪費情形。另被告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聲請開啟被繼承人保險箱以確認是否仍有資產或與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相關資料,然因該保險箱業已於108年11月12日由兩造會同臺北市國稅局人員開啟,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告劉瑞容所提出之保險箱內物品照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345至347頁),已難認保險箱內尚有何具有財產價值財物未計,而被告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主張保險箱內文書或有被繼承人陳述或記載其與原告相處情況或分居原因,縱有該等記載,亦僅係被繼承人之主觀陳述或單方記載,與事實未必合致,且本件並非釐清原告與被繼承人之婚姻是否有重大破綻或何人歸責程度較高之訴訟,而原告與被繼承人分居前後之財產貢獻及互動情況業經本院認定於前,故此部分應無調查必要;被告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聲請調取被繼承人自86年至108年報稅資料部分,業經財部部臺北國稅局111年4月8日財北國稅資字第1110010263號函覆僅可提供98年度之後之所得資料(見本院卷三第121頁),而縱調得98年度後之所得資料,亦無從逆推原告與被繼承人於86年分居當時之各自所得,本院亦已就原告得請求分配婚後剩餘財產之比例加以調整如前所述,是此部分亦無調查之必要,均併此說明。
㈤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劉嘉峰、劉淑照、劉瑞容、劉瑞華、劉
怡秀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給付317,989,132元,及自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逾此範圍之金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贅述論列,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尹遜言附表甲(原告之婚後財產)種類編號財產項目原告主張(新臺幣)被告抗辯(新臺幣)本院認定(新臺幣)不動產1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0號1樓、權利範圍:1/1)無償取得不列入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前付。2.因節稅考量,而登記在原告名下。3.縱認此部分為無償取得之財產,亦應計入原告婚後財產計算,較符公平。不列入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存款2台北杭南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11,797元不爭執11,797元3台北杭南郵局存款(000-0000-000-00000)1,952元不爭執1,952元4彰化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7,254元不爭執7,254元5彰化銀行美金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343,224元不爭執343,224元6台北富邦銀行存款56,492元不爭執56,492元7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988元不爭執988元8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存款(000-000-000-00)1,000元不爭執1,000元9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支票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142,046元不爭執142,046元10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3,024元不爭執3,024元1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111,608元不爭執111,608元1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6,744元不爭執6,744元1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外匯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21,921元不爭執21,921元投資1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42股18,420元不爭執18,420元保險15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1,506,613元不爭執1,506,613元債權16對被告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之借款債權6,000,000元不爭執6,000,000元合計:8,233,083元附表乙(被繼承人之婚後財產)種類編號財產項目原告主張(新臺幣)被告抗辯(新臺幣)本院認定(新臺幣)不動產1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19,010,500元不爭執19,010,500元2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30,180,400元不爭執30,180,400元3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33,943,100元不爭執33,943,100元4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2,658,100元不爭執52,658,100元5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21,276,000元不爭執21,276,000元6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0)77,536,157元不爭執77,536,157元7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5/10000)無償取得不列入無償取得不列入不列入8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5/10000)無償取得不列入無償取得不列入不列入9嘉義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182,700元不爭執182,700元10嘉義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233,450元不爭執233,450元11嘉義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258,825元不爭執258,825元12臺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權利範圍:1/1)813,200元不爭執813,200元13臺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1(權利範圍:1/1)626,600元不爭執626,600元14臺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2(權利範圍:1/1)935,000元不爭執935,000元15臺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3(權利範圍:1/1)1,188,900元不爭執1,188,900元16臺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4(權利範圍:1/1)1,418,300元不爭執1,418,300元17臺北市○○區○○路○段00號16樓(權利範圍:1/1)無償取得不列入無償取得不列入不列入存款18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227,294,814元不爭執227,294,814元19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1,110,562元不爭執1,110,562元20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136,595元不爭執136,595元2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30,798元不爭執30,798元2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176,782元不爭執176,782元2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24,805元不爭執24,805元24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1,309,672元不爭執1,309,672元2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74,112,290元不爭執74,112,290元26國泰世華銀行存款20,153,414元不爭執20,153,414元2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款52,945元不爭執52,945元28臺灣土地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16,290元不爭執16,290元29臺灣土地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1,114元不爭執1,114元30第一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37,437元不爭執37,437元31第一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33,337元不爭執33,337元32第一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22,057元不爭執22,057元33陽信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1,345元不爭執1,345元34花旗(台灣)銀行存款1,889元不爭執1,889元35新光銀行存款61,599元不爭執61,599元3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180,209元不爭執180,209元3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996元不爭執996元3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7,235元不爭執7,235元3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733元不爭執733元4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3元不爭執3元4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3,562元不爭執3,562元42臺灣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13,666元不爭執13,666元43臺灣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3,125元不爭執3,125元44台新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23,117元不爭執23,117元45中華郵政公司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2,129元不爭執2,129元46中華郵政公司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3,058元不爭執3,058元47日盛銀行存款(000-000-0)652,552元不爭執652,552元48瑞興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21,176元不爭執21,176元投資49神腦股票:300,447股10,530,667元不爭執10,530,667元50泰豐股票:1,645股19,164元不爭執19,164元51元大台灣股票:190,000股15,684,500元不爭執15,684,500元52環泥股票:192,871股3,799,559元不爭執3,799,559元53東陽股票:62,265股2,677,395元不爭執2,677,395元54精英股票:33,323股396,544元不爭執396,544元55大同股票:337,050股7,701,593元不爭執7,701,593元56勝華股票:65,995股(下市)0元不爭執0元57嘉里大榮股票:160,000股5,912,000元不爭執5,912,000元58群創股票:128,048股1,198,529元不爭執1,198,529元59彰銀股票:15,482股282,547元不爭執282,547元60瑞興銀股票:1,249股15,425元不爭執15,425元61華新股票:11,079股183,357元不爭執183,357元62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49,920股3,499,200元不爭執3,499,200元63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629股16,290元不爭執16,290元64燦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00股673,788元不爭執673,788元65數位通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70,000股(解散)0元不爭執0元66世界電話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4,000股(解散)0元不爭執0元67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8,876股1,321,988元不爭執1,321,988元68國泰世華銀行投資23,816,046元不爭執23,816,046元6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投資64,107,090元不爭執64,107,090元70華南商業銀行投資52,827,089元不爭執52,827,089元71LGT皇家銀行(新加坡)有限公司投資43,810,614元不爭執43,810,614元72星展私人銀行(新加坡)有限公司投資108,366,866元不爭執108,366,866元73大華繼顯(香港)有限公司投資89,140,088元不爭執89,140,088元其他74金飾(7.2公克)903,224元不爭執903,224元債權75燦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債權3,960,000元不爭執3,960,000元債務7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債務(帳號:000-000-000-000)60,800,000元不爭執(負)60,800,000元77國泰世華銀行債務5,750,000元不爭執(負)5,750,000元78國泰世華銀行債務(帳號:000-000-000-000)79,220,000元不爭執(負)79,220,000元79國泰世華銀行債務(帳號:000-000-000-0000)4,620,000元不爭執(負)4,620,000元合計:856,204,101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