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建宏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郭建宏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郭建宏業於民國10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7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