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91號聲請人 翁菊玲 (即 翁徵民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佩倩┌─────────────────────────────────────┐│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0│240│├──┼───────────────┼─────────────┼────┤│0002│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0│255│├──┼───────────────┼─────────────┼────┤│0003│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0│84│├──┼───────────────┼─────────────┼────┤│0004│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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