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顯能 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預納及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靜怡附件:
一、聲請人曾與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清理調解而不成立,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所提出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與債權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陳稱積欠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汽車貸款保證債務,請說明申請汽車貸款之經過及還款狀況,並提出貸款契約、繳款證明、餘額證明等資料以資佐證。
三、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支票、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3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於105年1月至3月間每月有退休金收入,則請具體說明其每月退休金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如存摺影本等)。並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其他收入?聲請人之子女有無給付扶養費予聲請人?如有應一併陳報其所得,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六、請說明聲請人除每月領有退休金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將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聲請人自103年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其他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年)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九、聲請人每月支出膳食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電話費及日常生活支出1,000元、交通費1,000元、行動電話費1,000元、醫療費2,500元之收據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件。
十、承上,就每月平均支出醫療費2,500元部分,請向本院陳報支出如此高額費用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一、聲請人最近二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