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契約之出資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06號上訴人 劉一信 被上訴人世高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古文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契約之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三、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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