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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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32號原告 許榮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文永 等1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本件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訴狀表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游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