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343號
原告 陳宥蓁
上列原告與姓名記載為胡*睿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胡*睿在蝦皮上找原告代買代運美國amazon之商品1件,原告報價新臺幣(下同)2,370元到臺灣,並告知被告代購商品抵達臺灣時,存放物品僅提供7天寄放服務,如超過7天未下單,1天寄放費收30元,下標視同購買,被告同意且下標付款訂金1,070元(付款給第三方平台蝦皮購物,訂單編號210920QX9M2643),原告於民國110年10月5日商品到達臺灣時,通知被告取貨,被告無回應,110年10月18日通知提醒逾期將會有倉儲滯納金,111年10月10日再次通知並告知將提起訴訟,仍無下文;原告因此起訴請求被告交付約定價金,以及自110年10月12日起至111年10月19日止,合計寄放費用1萬1160元(30元X372)。
三、經查: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為「胡*睿」、蝦皮購物帳號「xdz932z7e4」、訂單編號「210920QX9M2643」,並未提出所提告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及電話等相關據資料,無法確認原告所提告之人究竟為何人。嗣原告聲請本院向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購蝦皮公司)函詢被告之真實姓名、電話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經本院向樂購蝦皮公司函詢之結果,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商公司)於111年11月22日以蝦皮電商字第0221122001S號函覆:蝦皮購物平台自109年10月1日起改由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商公司經營,…,顯示確有「訂單編號210920QX9M2643,買家帳號xdz932z7e4,訂單成立時間0000-00-0000:40:10.0,訂單金額1,070,實際撥款額1,029,買家支付運費80,寄送方式中華郵政,…,收件人 胡祐睿 (000000000000),取件地址彰化縣○○鄉○○○路0號,…」之訂單資料,然無任何該「胡祐睿」之身分證字號資料,無法確定「胡祐睿」是否即為被告之真實姓名。本院因此於112年1月9日再向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商公司函請提供「胡祐睿」之身分證字號。惟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商公司於112年6月28日函覆「一、關於本公司用戶帳號之認證機制,…現階段採用手機電話號碼快速註冊及SMS簡訊驗證方式,亦即用戶輸入手機電話號碼後,平台透過簡訊方式發送一組驗證碼,供用戶輸入認證;另用戶欲成為賣家銷售商品或提領蝦皮錢包之款項,則需額外綁定實體帳戶,及用戶依系統指示輸入相關資訊後,本平台將自動匯入1元之款項認證該銀行帳戶為可使用,…。二、承上述,用戶註冊本公司帳號僅需以台灣手機門號接收簡訊驗證碼後即可使用,無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該帳號未填寫任何申登資訊,故亦查無『胡*睿』之身分證字號資訊」等語(本院卷第69頁),是本件依照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商公司之函覆結果,顯然無法確定原告所稱胡*睿之人,其真實姓名是否即為「胡祐睿」,亦無法得知其身分證字號及住址等資料。本院經進一步透過戶役政WebAPI系統,以「胡祐睿」為名進行查詢,發現全國以「胡祐睿」為名之人多達15人,經逐一比對渠等之設籍地址,並無任何在「彰化縣○○鄉○○○路0號」之情形,是無法確定是否該15人中之其中任何一人即為原告所欲提告之對象,故所欲提告之本件真正交易對象之真實姓名、年籍、住址無法確定,仍舊不詳。本院既已於111年10月27日以裁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加以補正,於同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