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1071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高聿艷

被告 鍾子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張嘉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