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84號聲請人甲○即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市○○區○○○○街○○號6樓之3,原姓名為 羅振順 )於96年11月27日死亡,聲請人於96年12月31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