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6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青鳳阿兵哥 商行間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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