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652號債權人 森活家 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權人之名稱為何,並提出與之相符之印文(因狀載債權人名稱與狀末之簽章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古薰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