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32號原告 許庚振 被告 張美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其所有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與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間之二樓共同壁內,就被告所有之水管管線設備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並於民國104年10月1日具狀陳報表示若欲將上開管線修繕回復至不漏水之狀態,預估費用約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等語,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按原告請求被告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暫先以原告陳報之50萬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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