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 曾孟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宗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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