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4056號債權人 高素清 債務人 楊麗姿 債務人 楊茵婷 債務人 楊茵君 債務人 楊雅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麗姿、楊茵婷、楊茵君、楊雅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楊其傳 之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債務人楊麗姿、楊茵婷、楊茵君、楊雅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