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40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司促字第 540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4051號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代 理 人 蔡丞耿債 務 人 洪聖蓉債 務 人 洪聖發債 務 人 洪聖文
一、債務人洪聖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貳萬玖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未還本金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未還本金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洪聖蓉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聖發、洪聖文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