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7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