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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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94號原告甲○○被告明月摘星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6日所召開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核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因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