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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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捌包(淨重壹壹點玖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十六時三十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街○○○巷○○號九樓,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海洛因八包(淨重一一.九六公克),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停止戒治並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七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將扣案之海洛因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八包(淨重一一.九六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林慧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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