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9年度除字第12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1│1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175│├──┼────────┼────────┼──┼──┤│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95│├──┼────────┼────────┼──┼──┤│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1│├──┼────────┼────────┼──┼──┤│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96│└──┴────────┴────────┴──┴──┘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