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