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98年12月4日│480,000元│PQ0000000│││限公司 謝仕榮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