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7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逸城商行 姚其逸玉山商業銀行民權分│99年1月31日│29,575元│AA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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